西安翻译学院教育信息化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西安翻译学院教育信息化水平,保证学校公共数据平台数据流的畅通,促进学校信息系统应用评价工作的全面落实,实现“以评价促应用、以应用促发展”的目标,依据学校公共数据平台和信息系统应用推动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以促进学校公共数据平台的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基础数据的规范,提高信息系统数据质量,规范信息系统绩效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保障、管理流程和评价标准。
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应逐步将相关信息系统实用化评价工作和系统数据质量管理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考核中。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教学院系、党政管理部门和教学辅助单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系统应用评价主要目的是全面检验已建信息系统的应用水平、运行情况及支撑效果,促进各部门深入持续应用信息系统,确保数据流、业务流的协调一致、完整统一,全面提高信息系统的应用水平,为学校各单位的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六条学校公共数据平台的数据质量考核主要覆盖与学生、教职工日常工作和学习密切相关的各类数据,其中学生数据包括迎新数据、专科生和本科生教务数据、学生宿舍数据、学工数据;教职工数据包括人事数据、工资数据、教师课表、教师业绩数据、专科和本科生教学数据。
第七条信息系统绩效考核以提升信息化支撑学校各部门的工作效率为最终目的,遵循以数据完整性和及时性为考察重点、客观公正和动态优化的原则,在考核过程中深化信息系统应用。
(一)重点突出原则。评价标准既体现全面性,又进行必要简化、重点关注成熟的关键指标。
(二)客观公正原则。侧重客观性标准、以数据库更新时间及真实数据为唯一准则,减少主观性标准。评价指标按照评估标准计算生成。
(三)动态优化原则。根据信息化建设运行新需求对评价指标及时调整优化、不断完善。
第三章组织保障
第八条信息系统应用评价工作由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网络信息处具体执行,各职能部门负责完善梳理本部门数据,提交完成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对评价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对评价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条网络信息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系统的具体评价标准制定与完善、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评价标准
第九条信息系统应用评价标准按照时间节点和数据完整性进行分类考察,其中时间节点权重为30%,数据完整性权重为70%。
第十条 考核的业务系统包括人事管理系统、学工管理系统、教务管理系统、办公OA系统、迎新管理系统、离校管理系统、宿舍管理系统等系统信息。
第十一条评价指标整体以百分制计算“时间节点得分”和“数据完整性得分”,得分分别与其对应权重相乘得到各自评价得分,再将各自评价得分合计得到整体分数。如某业务系统“时间节点得分”按百分制得分为60分,“数据完整性得分”按百分制得分为80分,则其整体得分为60×30%+80×70%=74分。
第十二条各业务系统“时间节点得分”和“数据完整性得分”为该业务系统各功能模块得分之和,各功能模块得分标准参照《信息系统实用化评价指标》。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满足评价分数60分以上,视为达标通过。信息考核未通过部门,根据评价报告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应用评价流程如下:
(一)网络信息处公示评分时间及评价内容。
(二)在规定时间内,部门按照评价标准上交书面资料总结部门数据完成情况。
(三)网络信息处根据材料对数据完整性及完成时间节点核对,将评价报告送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由网络信息处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本评价办法由网络信息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络信息处